|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八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
宜宾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八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激励企业扩大岗位供给
加大就业岗位供给,力争每年工业领域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左右,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新吸纳就业3万人左右。对企业新吸纳员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新吸纳员工应为首次在宜参保),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招用工补贴(与企业招工成本补贴不重复享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统筹用好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存量,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重点挖掘高校、中学等教育类事业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岗位资源。执行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有序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招募工作开展。市本级每年安排资金开发本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岗位200个。
三、促进大中专毕业生留宜就业
制定出台三年万名大学生就业见习提能计划,鼓励见习提能单位主要吸纳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3000元/人/月标准给予见习提能单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大中专毕业生首次进入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到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
四、鼓励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
宜宾籍务工人员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年评选5家明星劳务专业合作社、10名金牌劳务经纪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级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市级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年一次性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实施城乡充分就业促进行动
归集以工代赈项目等临时岗位促进就近就业,开发村容村貌提升等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00个,乡镇小微产业园吸纳就业不少于1万人。通过“政府出资+社区运营+家庭购买”模式,开发一批托幼养老岗、家政服务岗。认定一批就业援助基地,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年标准给予援助基地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实施期限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等详见《宜宾市金融助力消费措施》)。将创业补贴覆盖群体扩大至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实施分段补贴。探索逐步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市级统筹和补充机制,推动全市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建立返乡创业指导员队伍,鼓励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小微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并根据工作量、服务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闭环培训模式。将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纳入市级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做好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托育和新业态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对年度评估质效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培训质效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八、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协助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优化提升“宜就业”驿站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强化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调联处机制,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依法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就业促进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就业、管产业必须管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监测评价和失业监测分析机制,把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持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联动的大就业工作格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新增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规定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其余按照市、区5:5,市、县3:7比例分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今后中、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