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民生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一、参保条件
只要你年满16周岁(不含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未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自然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当年已缴费人员自愿提高缴费档次的,可在当年度内补缴提高)。目前,宜宾市的年缴费标准为200元至6000元15个档次。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给予补贴,缴费档次不同,政府补贴金额不同。具体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
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可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一定年限,但补缴年限加上逐年缴费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参保缴费后有中断缴费年限的,允许补缴断缴年限;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自愿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四、集体或社会组织的补助和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五、特殊人群的特殊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各县(区)政府按每年100元/人的标准,为他们代缴养老保险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扶贫移民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4号)规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人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其他代缴政策的人员不累加享受)。符合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可自愿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再缴费,缴费叠加计算。
六、个人账户规定
每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的所有缴费,政府的全部补贴,以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每年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转移;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七、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况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一是,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领取待遇。二是,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三是,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
八、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
目前,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缴费超过15年以上年限×2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每个参保人员都一样的金额。目前宜宾市为,60岁—64岁115元/月,65岁—79岁117元/月,80岁及以上120元/月。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历年个人缴费累计+政府补贴累计+集体补助累计+利息)除以139。
例1:如果参保人一直按每年200元的标准缴纳了15年,并于2023年达到60岁,其月养老金大约为115+(200+40)×15÷139=141元。
例2:如果参保人一直按每年500元的标准缴纳了20年,并于2023年达到60岁,其月养老金大约为115+(500+60)×20÷139+5×2=206元。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
中央、省、市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
2015年起,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
十一、核查验证和待遇停发
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防止重复领取、多领、冒领待遇等危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形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核对。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暂停享受待遇,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因各种原因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三、其他
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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