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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小知识 第6期

发布时间:2025-07-04 15:35
来源:宜宾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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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如果需要减少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和办理相关手续?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包括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登记机构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

问:已办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但不慎将该证明遗失,此时应当如何进行补办?

答:若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不慎遗失,可以向原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遗失补证手续。具体步骤包括提交遗失补证申请、相关身份证明和遗失声明,经登记机构审核后,重新颁发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后,抵押权登记是否会自动注销?

答:不会自动注销。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1、主债权已经消灭的;2、抵押权已经得到实现的;3、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的;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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