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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小知识 第19期

发布时间:2025-11-28 16:47
来源:宜宾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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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可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五)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六)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七)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八)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九)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十)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十一)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答:(一)买卖、互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四)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诉讼完结后,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在被告不配合,原告可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吗?如不可以,应该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不可以。持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需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办理。被告应当履行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登记。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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