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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加强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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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完善规划实施管理、评估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和民主监督,动员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确保规划分阶段有效落实和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一)完善考核评价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及时将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考核评价机制,着重抓好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根据区域不同主导功能,分类设置政府考核目标。

    (二)加强民主监督
    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纲要》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定期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纲要》实施情况和重大变动情况,接受社会民主监督。

    (三)扩大社会参与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经批准的《纲要》和其它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纲要》和各级专项规划的内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实施情况的权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搞好监测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预警、协调,及时向政府报告重大问题。组织好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积极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力量,多角度分析评价规划实施效果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加强重大战略问题的跟进研究,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为本轮规划的有效实施和下轮规划的研究制订创造条件,促进全市中长期战略目标的有机衔接。

    (五)规划实施调整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管理、评估、修订制度。《纲要》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不得随意更改。重大决策必须以《纲要》为依据,与《纲要》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实施,确有实施必要,必须履行法定修订程序。当宏观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实际运行严重偏离规划目标时,市人民政府应适时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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