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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完善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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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实完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县规划等规划体系,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延伸。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纲要》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专项规划,明确各领域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可操作性。专项规划一经审批颁布,要抓好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完成。
    区县规划。各区县政府要在《纲要》、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好本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衔接。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各级各类规划衔接协调,尤其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确保市级其它规划在《纲要》的指导下,努力实现总体目标一致、空间配置协调、时序安排统一,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实施成效。

专栏3-8  重点专项规划及专项政策

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十一五”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十一  五”交通发展规划
 “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
 “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
 “十一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
 “十一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四大综合经济区发展规划
 沿江生产力布局规划
 工业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专项政策: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
   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
   促进区域功能分区的政策
   促进中心城区企业迁建的政策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城镇化的政策
   提高教育质量和人力资源能力政策
   促进就业政策
   扩大社会保障政策
   促进移民发展政策
   加强社区管理和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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