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机构: |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音频 |
| 信息来源: | 火灾防治管理科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 |
| 解读机构: |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音频 |
| 信息来源: | 火灾防治管理科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 |
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宜宾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命令》内容,作如下解读。
问:《命令》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5〕4号),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形成《宜宾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问:《命令》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内容,研究制定《宜宾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问:2026年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问:森林防火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什么时候需要发布禁火令?
答:森林高火险期内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
问: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问:违反《命令》相关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答: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科室:火灾防治管理科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陶华阳,0831-233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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