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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机构: | 宜宾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音频 |
| 信息来源: | 社会救助科 | 主题词: | 专项帮扶 |
| 解读机构: | 宜宾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9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音频 |
| 信息来源: | 社会救助科 | 主题词: | 专项帮扶 |
2026年8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宜府办规〔2026〕3号,以下简称《专项帮扶制度》)。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专项帮扶制度》内容,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专项帮扶制度》?
答:2014年以来,我市陆续建立并落地实施9项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202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我市2024年7月修订出台的《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试行期已满,亟须结合试行成效和基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固化有效举措、出台正式制度,进一步推动救助帮扶向边缘困难群体延伸。
问:专项帮扶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共计十项社会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我市《专项帮扶制度》是由市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切实解决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未覆盖或经各类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群众之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完善针对性强、差异化明显、渠道多元的补充救助保障机制,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要求的具体落实措施。
问:哪些人可以获得帮扶?
答:共计帮扶八类特殊困难群众,分别是特困人员、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问:专项帮扶制度有哪些帮扶项目?
答:共计5项帮扶项目,分别是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帮扶、生活帮扶、住房帮扶、就业帮扶、死亡抚慰帮扶,涵盖12项具体帮扶举措。
问:医疗帮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特困人员,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帮扶比例为100%,年度限额为10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对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的部分,帮扶比例为50%,年度限额为8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三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一级二级残疾儿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因患有严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的,全额资助其在宜宾市儿童心理健康诊疗协作网医院除医保报销外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康复救助)。
四是对当年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范围的老年人(有效期结束前年满60周岁)和未成年人(有效期开始时未满18周岁),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我市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按我市居民医保最低档次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保。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次年度居民医保的,不享受本资助政策;同时符合多种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举例: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的50%就可以享受2027年的居民医保。
五是每年集中统一为下列符合条件的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的妇女购买1年期“两癌”救助保险:截至当年3月10日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已确诊患有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任一疾病的不予购买;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不重复购买。
问:生活帮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患者住院医疗机构诊断结果为准),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生活帮扶金,年度帮扶限额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二是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无法依法落实户籍(含非中国国籍对象)且临时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对象,原则上每年帮扶1次,年帮扶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
三是对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6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问:住房帮扶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农村散居特困人员因非主观原因导致自住房屋鉴定或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需要维修或重建,经住房救助后资金仍有缺口的,给予一次性住房帮扶,其中C级危房维修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5000元、D级危房重建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20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房屋维修或重建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是对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6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问:就业帮扶的内容是什么?
答:对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就业帮扶金5000元。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问:死亡抚慰帮扶的内容是什么?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指在家庭中承担起基本生产和生活责任的成年人,其年龄段为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因疾病及火灾、溺水、车祸等非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未获得商业保险及肇事方赔付)造成死亡,低保家庭按照每死亡1人5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家庭按照每死亡1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帮扶对象原则上应在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6个月内提出申请。
问: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康复救助如何办理?
答: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庭自愿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儿童家庭携带经审批后的申请表盖章件,就近就便到宜宾市儿童心理健康诊疗协作网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出院时无需支付治疗费用。
问: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后至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次年1月1日前),由县(区)民政部门每月20日前(当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新增对象于次年1月5日前),将当年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交同级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问: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购买1年期“两癌”救助保险如何办理?
答:县(区)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名单,交同级妇联集中统一办理购买“两癌”救助保险手续。
问:申请其余专项帮扶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代理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按家庭帮扶的项目需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书及对应申请项目所需的佐证材料,在帮扶措施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问: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专项帮扶资金如何支付。
答: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康复救助、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购买1年期“两癌”救助保险的资金均不发放至个人,年终据实结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帮扶金,原则上发放至个人账户;属于机构供养对象的帮扶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养机构,其余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问:《专项帮扶制度》从何时生效?
答:《专项帮扶制度》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的通知》(宜府办规〔2024〕4号)同时废止。制度中的帮扶举措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王万容,0831-232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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