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化平台
政务服务网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
分享:
文号: 宜府办发〔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12-01
索引号: 008702672/2018-12611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文字版: 下载 图片版: 下载
发布日期: 2017-12-25
文号: 宜府办发〔2017〕33号 成文日期: 2017-12-01
索引号: 008702672/2018-12611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文字版: 下载 图片版: 下载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精神,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立“一个愿景、两个跨越、三大发展战略”的总体谋划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紧紧围绕农业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着力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力争到2020年,全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3%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率达25%以上。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支持发展种养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农业科技人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培育成为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种粮比较效益,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

  (二)积极发展家庭农场。依照自愿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注册成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改良土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注册“三品一标”。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骨干成员建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持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运作规范、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发展。

  (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合作社。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持续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和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助推全市农民合作社整体质量的提升。强化对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帮助其增强服务能力与实力。

  (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产品销售、加工、储藏、物流等环节的收益。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联合经营。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建设县级农村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农村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积极创建基层示范社,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积极开展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等规模化服务,依托特色农业产业,推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建设优质农产品交易供销体系。健全经营服务体系,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

  (一)支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开展农产品检测和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

  (二)支持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兴建交易市场、综合市场,财政部门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完善农民合作社与超市、社区、学校的对接工作,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降低流通成本,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资供应物流网络,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农资连锁超市、农资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取和供给农业投入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三)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制定实施规划,落实奖励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副产品销售、农资产品供应、农村生活用品供应进行电子商务服务,提升农村网络配送能力,实现农村各类农产品、日用品、农资产品物流顺畅、运转快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四)支持开展创新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的合作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订单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在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对接服务对象,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对接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四、强化政策与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创建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耕播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全程机械化服务和农资供应、病虫害监测预警、劳务服务等专业服务。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2号)精神,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对于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管理规定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区)合理安排本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的用地需求。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保险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贷款;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质押物,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继续深入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推进“两证一社”林权贷款改革试点;用好用活支农、支小再贷款和扶贫小额贷款等政策。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保险支农融资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涉农风险分担机制,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开展专题培训,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育、插、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典型示范。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创建行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强化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掌握发展动态。要建立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表彰,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经营主体,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咨询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与维护:宜宾市政府信息服务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