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702672/2024-07412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文号: | 宜府办发〔2024〕3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意见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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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动行政执法部门树牢执法为民理念,着力解决生硬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低效执法等突出问题,努力推进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的行政执法,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宜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厚植为民理念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强化宗旨意识放在首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数量不得同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切实防止逐利执法。要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含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发生。特别是针对个体商户、中小微企业等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危害后果等,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可以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相关材料的传递和收集的,尽量减少开展现场调查。确需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对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属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优先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除法定必须公开外应当重点评估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避免信息公开给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创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各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执法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并及时公布和实行动态管理。“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4年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五)规范制定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完善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符合公众合理期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六)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现有裁量权基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需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报请基准制定机关批准。〔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七)注重柔性执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和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用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严厉执法措施。〔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八)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
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原则,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以市场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向牵头单位申报行政检查事项,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形成“综合查一次”清单,参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协调明确。〔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要重点聚焦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监管盲点等。要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施行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除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健全行政执法纠错和监督机制
(十一)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机制
贯彻落实《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宜法委发〔2024〕2号),行政相对人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反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有权监督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启动自我纠正审查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退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要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二)强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指导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案卷评查、执法案件指导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三)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承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沟通渠道,会同工商联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立合作机制部级试点工作,收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满意度评价,及时对不当执法行为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工商联、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四)注重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监督。针对各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复杂疑难、可能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行政执法部门评估后提出,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召集,组织案件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将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作为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构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着力提升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满意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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