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702672/2024-06615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文号: | 宜府办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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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宜宾市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时代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帮助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经各类政策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特殊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差异化、措施多元的补充救助帮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一)特困人员。指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依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指不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经认定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并经认定且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依据《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同时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个条件,依据《宜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进行确认且在有效期内的家庭。
(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种类型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
二、对象认定
特困人员、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县(区)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三、帮扶项目
(一)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帮扶
1.帮扶对象。
(1)特困人员;
(2)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60周岁及以上对象和未成年对象。
2.帮扶措施和标准。
(1)特困人员,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帮扶比例为100%,年度限额为10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1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等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及各类捐赠帮扶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对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标准的部分,帮扶比例为50%,年度限额为8000元(含)。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3)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对象和未成年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我市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按照50%进行资助。当年认定的上述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次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其它参加居民医保资助政策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二)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帮扶
1.帮扶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以患者住院医疗机构诊断结果为准);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无法依法落实户籍(含非中国国籍对象)且临时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对象;
(3)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
2.帮扶措施和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障碍疾病住院,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生活帮扶金,年度帮扶限额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帮扶对象应当在年度内提出申请,上年度因结算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无法依法落实户籍(含非中国国籍对象)且临时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对象,原则上每年帮扶1次,年帮扶标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6倍。
(3)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6000元。帮扶对象应当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特殊困难群众住房帮扶
1.帮扶对象。
(1)因非主观原因导致自住房屋鉴定或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需要维修或重建的农村散居特困人员;
(2)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
2.帮扶措施和标准。
(1)农村散居特困人员自住房屋鉴定或评定为C级或D级危房需要维修或重建,经住房救助后资金仍有缺口的,给予一次性住房帮扶,其中C级危房维修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5000元、D级危房重建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20000元。帮扶对象应当在房屋维修或重建完成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住房帮扶金6000元。帮扶对象应当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特殊困难群众就业帮扶
1.帮扶对象。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不再参照孤儿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
2.帮扶措施和标准。一次性给予就业帮扶金5000元。帮扶对象应当在退出或不再参照享受待遇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特殊困难群众死亡抚慰帮扶
1.帮扶对象。因疾病及火灾、溺水、车祸等非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未获得商业保险及肇事方赔付)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指在家庭中承担起基本生产和生活责任的成年人,其年龄段为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死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2.帮扶措施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照每死亡1人5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照每死亡1人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抚慰。帮扶对象应当在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6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帮扶程序
(一)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后至待遇享受期开始前(次年1月1日前),由县(区)民政部门每月20日前,将当年认定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对象和未成年对象名单,交同级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其余专项帮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当事人(代理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按家庭帮扶的项目需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签字并按手印的《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申请及授权书》及对应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帮扶措施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相关部门核实对象是否属于帮扶对象,依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不予受理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对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实调查,对需要入户的进行入户调查,并可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社会救助综合评审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给予帮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有异议的再次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后再次公示),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对不予帮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扶申请、审核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意见。对确认给予帮扶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和县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不予确认的帮扶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资金保障。县(区)将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县(区)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市级财政对县(区)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助。
(二)资金管理。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帮扶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帮扶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其中属于机构供养对象的帮扶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养机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帮扶金,原则上发放至个人账户。
六、附则
(一)本制度中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按照国家和省上新的政策执行。
(二)本制度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制度中的帮扶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宜宾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制度》(宜府办函〔2014〕140号)、《宜宾市成年孤儿专项帮扶制度》(宜府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三)各县(区)在执行本制度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自筹资金另行制定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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