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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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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宜府办规〔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2723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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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24
文号: 宜府办规〔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2723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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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宜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在省级党委和政府统筹下,推动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参考。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明确目标责任。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新兴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完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按权限制定消防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统筹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每年将其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充分保障好消防救援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数字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九)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压实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范围,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度可按程序对履职事项清单中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调整,并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在城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完善消防保障要素。

(五)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照村(居)民委员会梳理上报的事项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自主办理或“吹哨派单”。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四)对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鼓励家庭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避难逃生用具。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七)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八)协助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按照分级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或上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部门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应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对已经取得批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系统直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教学统筹安排,指导学校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办理消防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涉消行政职能部门移交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处理职责范围内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等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或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行为,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涉及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按照规定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将消防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物流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将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旅游民宿、新型演出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指导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团体协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配合支持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工作,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为政府决策消防工作提供依据;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消防标准草案,参与拟订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力量调度和执勤训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指挥城乡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行业特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新、改、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并协调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统筹做好电力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电化学储能电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政策实施,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统筹纳入本领域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将消防产业纳入相关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条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主网电网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支持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宣传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指导督促农业生产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并同步实施;指导督促农(兽)药生产、饲料生产和畜禽屠宰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政策实施,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体育、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二)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经合新产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动力电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行业制造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一站式”服务点内的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工作。

(十四)数据部门负责将数字消防纳入全市数字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和应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智慧消防。

(十五)酒业发展部门负责指导酒类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酒类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六)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负责建立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鼓励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机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九)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十一)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所有权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对其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基层消防工作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查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依法免予或者不予追责问责;查明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或者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同步废止。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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