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702672/2023-08331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文号: | 宜府办函〔2023〕48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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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宜府办函〔2023〕48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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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主体倍增和融合发展行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夯实服务业经济发展支撑,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宜宾市推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升规入统”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2023年服务业发展大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主体倍增和融合发展行动,引导中小服务业企业专注细分市场,促进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创新应用的会议精神,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进一步夯实“五经普”和服务业经济发展支撑,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三产融合发展
从一、二产中延伸产业链条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农商旅一体化企业(含农家乐、民宿等),在企业首次入库入统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
(一)对首次升规上限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对当年月度升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再增加补助2万元。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二)对各县(区)将农贸市场销售额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入统的市场个数给予县(区)政府5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补。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三、支持企业“分转子”
对总部在市外的非法人企业(分公司)在宜宾市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子公司)的,在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四、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入库企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首次入库就达到“规上”“限上”标准2倍、3倍及以上的,在给予入统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5万元的晋档奖励。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二)对在库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和增速(5:5)综合排名前5名的企业,对第1名给予30万元,第2、3名给予20万元,第4、5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在库限上批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消零平均增速,按照增量和增速(5:5)综合排名前10名的企业,在库限上零售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消零平均增速,按照增量和增速(5:5)综合排名前10名的企业,对前2名给予30万元,前3—5名给予20万元,6—10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在库限上住宿业、餐饮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消零平均增速,按照增量和增速(5:5)综合排名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第1名10万元、第2名8万元、第3名5万元的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对年二手车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的汽车经销企业,按其年度二手车销售额(年度销售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的0.6%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对国家统计局确定的金样本单位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对商务部监测企业给予0.8万元/年的补助。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依托我市优势产业,重点招引一批服务业500强企业、民营经济500强企业在宜宾设立地区总部,打造产业集聚的楼宇经济城市商圈。各县(区)至少打造一个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区域性楼宇经济平台,并引进和培育10户以上“四上”企业,达到要求的给予县(区)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用于项目招引和服务业主体培育,其中直接用于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额不少于80%。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进行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非法经营、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补贴认定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杜绝任何非法利益格局,对出现相关问题的责任人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政策措施涉及资金按市区5:5、市县3:7比例分摊,涉及的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交叉享受,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涉及的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10月印发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执行。
(四)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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