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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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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702672/2024-07613 成文日期: 2024-09-12
文号: 宜府办函〔2024〕38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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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宜府办函〔2024〕38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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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应审尽审、不留死角,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市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在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初审后,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要求

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条例》审查标准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起草单位不得滥用《条例》第十二条的例外规定,或利用例外规定打“擦边球”违法起草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在充分开展公平竞争实质性影响评估后,方可作出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查。凡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必须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适用的正当理由。

四、加强组织实施

市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好在全市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职责,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做到信息互通、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加强考核评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强化监督保障

一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已出台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市市场监管局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其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二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5)。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三是严格问责追责。对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起草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2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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