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府办函〔2025〕2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12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3554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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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6-13 |
文号: | 宜府办函〔2025〕2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12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3554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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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和补助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宾市文艺精品补助标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宜宾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和补助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4〕1号),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扶持补助保障。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预算600万元,采取当年申报、次年按实兑现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全市文艺精品进行扶持和补助。
二、实施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对获得川办规(2024)1号文件扶持的我市文艺项目,或未获得其扶持,但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中国青年文艺创作扶持计划、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国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四川省艺术基金、四川省文联重点文艺创作、四川省作家协会重点作品、四川省文联“文艺两新”中青年文艺人才创作等扶持或资助的我市文艺精品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级扶持或资助金额,按照同一作品就高、不重复和补差配平原则,给予等额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实施文艺精品补助。对获得川办规(2024)1号文件奖励的我市文艺精品,按照省上奖励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未获得其奖励的我市文艺精品,按照《宜宾市文艺精品补助标准》(见附件)予以补助。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和补差配平原则给予补助。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补助。未进入以上补助范围但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文艺精品,由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补助方案按程序报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市文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和审核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4年度符合本政策扶持和补助标准的文艺作品参照本政策执行。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文艺项目扶持补助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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