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将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辖,并以县(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各县(区)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特此通告。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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