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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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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702672/2023-01830 成文日期: 2021-09-24
文号: 宜府发〔2021〕5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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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勤政政府、务实政府、学习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政府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胸怀“国之大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练好内功、提升修养,做到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注重实际、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严守规矩、不逾底线,勤学苦练、增强本领,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九条  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配合,应及时就参与的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信息通报。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局长负责制,在市长、分管副市长领导下,优质高效开展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优化经济调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取向,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创造公开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或者负责起草,并进行论证和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第二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后由主管部门开展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各区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市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区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按规定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区县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司法局按要求汇总后报政府决定;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府决策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实施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人事任免、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区县、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领导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  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四条  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五条  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县(区)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六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同步公开,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条  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政务开放参与,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和宜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审批。全体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要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确保议定事项落到实处。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全市性会议应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报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市政府党组报送市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通告以及人事任免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按分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纳入政务目标绩效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测评通报。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区)政府、部门(单位)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一般应提前半个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紧急情况可临时报请并说明原因,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第五十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五十一条  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出国出境、参加外事活动、出席相关活动新闻报道按“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领导应当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市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相关提案,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  明确督查重点。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纳入综合性督查范围,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稳定、民生事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领导批交办事项等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切实加强跟踪督办。

第五十六条  改进督查方式。坚持明察与暗访,注重书面与实地督查相结合,积极运用“互联网+督查”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工作,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落实督查责任。建立完善市政府领导督办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督办办公室领导,副秘书长按分工督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办公室科室督办承办单位业务科室的四级督办机制,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确保事事有督查、件件有回音。

第五十八条  强化结果运用。将督查督办纳入目标管理并与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对督查发现的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给予褒奖和鼓励,对督查发现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等情况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按规定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区县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巡察组)开展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国务院大督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检查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及工作性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四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条  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值守,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按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相关规定。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离宜外出,应事先报市长审批同意,并按规定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宜外出,应提前2天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按规定报市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直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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