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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规划建设和美乡村聚居点促进农户适度聚居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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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宜府发〔2026〕3号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3324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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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09
文号: 宜府发〔2026〕3号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3324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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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市委六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围绕“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坚持民生导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防范地质灾害风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为重点,建立“乡镇规划布点、县(区)配套基础设施、市级行业部门强化指导”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聚居点建设与群众入住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分类厘清聚居意愿

将群众自愿参与、需求精准匹配作为推进适度聚居工作的基本原则,杜绝盲目布局、脱离实际、强制安置等行为。

(一)厘清消除住房安全隐患需求。常态化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检查,重点聚焦无相应抗震设防等级农房、地震受损农房、结构破损严重的老旧农房,逐户核查房屋结构现状、安全隐患等级、家庭居住情况、改建搬迁意愿及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住房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分类锁定有危房迁建、旧房提质、异址新建等需求的农户,优先将存在住房安全隐患的农户纳入聚居动员范围。

(二)厘清避险搬迁需求。全覆盖摸排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区等风险区域农户,精准掌握农户居住风险等级、搬迁意愿等信息。重点梳理地质灾害威胁、洪涝灾害频发区域农户避险搬迁需求,分类建立避险搬迁清单,细化搬迁时序、安置意愿、适配户型等信息,优先保障灾害隐患区域农户聚居需求。

(三)厘清群众现代化宜居需求。全面厘清农村群众对优质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便捷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聚焦零散独居、基础设施薄弱、出行就医就学不便、人居环境脏乱差的农户,梳理群众主动聚居、改善居住品质的意愿诉求。精准收集农户户型偏好、配套需求、聚居选址倾向,为优化聚居点布局、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宜居品质提供民意支撑。

(四)厘清征地拆迁需求。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交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乡村基础设施提升等重点项目,全面摸排涉及征地拆迁农户的安置需求。精准核查征拆农户户数、家庭结构、安置意愿、建房诉求,分类梳理就近聚居、集中安置、异地搬迁等不同需求,建立专项安置台账。

二、以科学规划为引领,规范开展选址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安全稳妥、便民宜居、节约集约原则,强化规划前置引领、选址科学研判、土地统筹利用。

(五)科学规划。立足全市乡村发展布局、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要求,统筹考虑山区、丘陵、平坝不同区域自然条件,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谋划布局聚居点。原则上没有聚居点的乡镇,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在场镇周边、交通便利、公共服务基础较好的区域规划布局一个聚居点,因地制宜推行统规自建模式。充分考虑相邻村组农户生产生活便利度,合理确定聚居点数量、布局点位、建设规模、户型配比和配套标准,避免盲目布点、重复建设、空置浪费。根据群众聚居意愿,分年度、分批次谋划推进项目,杜绝重规模、轻实效的粗放建设模式,实现聚居点规划与群众需求、土地资源、乡村发展高度适配。

(六)规范选址。严格落实选址前置勘察评估制度,所有新建聚居点必须全覆盖开展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条件、洪涝风险、交通通达度、耕地保有量、工程造价等多维度专项研判。坚决规避地质灾害、洪涝风险隐患区域,优先选择地势平稳、地质安全、交通便利、适配农业生产的地块布局聚居点。选址要考虑平场难度,避免后期出现大挖大填、大面积削坡、深挖高填等破坏生态等行为。严格陡坡建设管控,原则上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布局聚居点;20—25度坡地确需选址的,必须配套完善地质治理、生态防护、截排水等防护设施,积极引导陡坡零散农户纳入聚居搬迁范围。

(七)统筹用地。统筹“林地上山、耕地下山”,将聚居点建设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绿化、林地保护、耕地提质改造深度融合,分类施策推进。高县、筠连、兴文、屏山等山区县逐步推动陡坡林地零散农户向河谷平缓区域、中心村聚居点集中,原有陡坡宅基地复绿还林。翠屏、南溪、叙州、江安、长宁等丘陵平坝区县优先使用村内低效建设用地布局聚居点,优化耕地地块布局,将零散缓坡耕地整合为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使用村内低效建设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以“好房子”为标准,扎实推进聚居点建设

聚焦安全、经济、实用、宜居,建设群众满意的农村“好房子”,杜绝过度设计、超标建设、质量瑕疵、配套缺失等问题。

(八)着力做优设计。科学设计厅堂、卧室、厨卫等核心功能区域,合理布局活动空间,满足群众日常起居、亲友聚餐、家庭聚会等生活化需求。优化卧室布局设计,适配多人口家庭、三代同堂居住场景,提升居家居住体验。兼顾农村杂物收纳、农资存放需求,科学预留储物间等室内收纳空间,确保农户农具、农产品、生活用品有地方安放。户外预留交通工具停放、农作物晾晒、零散种养殖空间,满足群众日常生产需求,提供让群众“看得上”的设计方案。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大、中、小三类标准化农房户型图集,无偿提供农户自主挑选,避免户型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浪费。

(九)着力控制成本。取消大面积闲置庭院、超长廊道、多层挑空、冗余防水等非结构性安全附属工程,减少异形结构和复杂屋面造型,不选择高端材料、不选择复古奢华造型,严控外立面装饰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与建材损耗。落实“三上三下”沟通摸底机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锁定有真实聚居意愿的农户,避免住房建成后闲置空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和农村宅基地面积管控标准,从严规范单户住房及附属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超面积建设、超豪华装修。

(十)着力确保安全。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结构安全、水电消防等国家和地方建设规范,所有项目必须满足地质勘察要求,严禁使用劣质建材、非标材料、锈蚀钢筋等不合格材料,鼓励聚居点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严禁施工过程中私自减材、减量、减配。健全全流程质量监管体系,聚焦基础施工、主体封顶、屋面防水、管线铺设等关键节点,落实日常巡检、专项抽查,严禁无资质队伍参与建设。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依法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交付使用、不予拨付相关补助资金。

四、以优化配套为抓手,全力推动产居融合

围绕聚居点建设,坚持安居与富民并重,完善产业配套、壮大集体经济、拓宽增收渠道,实现“搬得进、稳得住、能致富”。

(十一)促进产业发展。依托聚居点搬迁腾退的坡地、宅基地、低效林地,统筹推进土地、林地规模化流转,引进经营主体或鼓励本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在聚居点周边规划布局小微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点,发展适度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配套业态,吸纳聚居点农户就地就近务工。

(十二)完善配套设施。依托场镇现有资源,统筹开展基础配套等工作,加快推进聚居点通村通组道路硬化、供水管网铺设、供电线路改造、通信网络全覆盖、雨污分流排水、公共绿化、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活动场地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功能齐全、适配民生。

(十三)壮大集体经济。依托聚居点公共空间、配套用房、盘活的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服务、物业运维、农产品集散、庭院经济等集体产业。整合土地整治、和美乡村建设等资源,盘活各类存量资产,以集体经济发展,反哺聚居点配套服务和管护。

(十四)加强管理维护。对相对集中、功能配套完善、地理边界清晰、住户较多的聚居点,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住户较少、自治意识强的聚居点,鼓励采取村规民约等自治模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意愿低、住户自管有难度的聚居点,鼓励通过村集体公司组建物业团队等多种方式,保障后续管理。

五、以支持政策为保障,持续健全工作机制

整合各级政策、资金、项目资源,压实工作责任,健全闭环落实、长效运行工作机制。

(十五)用好用活政策。精准掌握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山洪灾害危险区避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跨村建房适用情形。统筹用好市级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省市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分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农村住房抗震安全巩固提升补助政策和资金额度,争取更多中省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支持。

(十六)层层落实责任。构建市级统筹、县级主导、乡镇落实、村社协同的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统筹辖区项目谋划推进、政策资金整合、土地保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履行实施责任,建立宅基地审批主要负责同志会商把关制度,负责用地协调、宅基地审批、群众动员、项目监管、入住推进等一线工作;村(社区)负责意愿摸排、政策宣传、矛盾化解、建后管护等基础工作。市级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十七)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推进滞后、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动基层力量,采用院坝座谈、入户走访等宣传方式,展示规划效果图、发放政策手册,讲解避险搬迁、危房改造等各类补助政策标准,直观介绍聚居点区位布局、户型设计、公共配套等宜居优势,引导有意愿的农户聚居建房。完善建管机制,规范项目选址、规划设计、资金筹集、成本管控、建设监管、交付入住、运维管护各项流程标准,推动和美乡村聚居点规划建设和促进农户适度聚居工作高质量开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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