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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25-04-17 14:45
索引号 008702672/2025-02257 成文日期 2025-04-15
文 号 宜府规〔2025〕2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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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702672/2025-02257
成文日期 2025-04-15
文 号 宜府规〔2025〕2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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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标准按每套房屋40元确定,最高不超过8万元;中心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最低不少于2万元,其他区域最低不少于1万元。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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