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工作会,评选出了部分优秀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某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案情介绍】2023年7月,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依法对某医院进行调查发现1.医师陈某未于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病历;2.医师陈某未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3.某某医院未完善电子病历系统质控模块,未对电子病历书写时限设置限制措施;4.医师陈某完成舒某某住院病历后于2023年2月24日将纸质版交至病案质控科存档,但未将电子住院病历转为归档状态,并于2023年5月17日对舒某某电子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康复新液促进伤口愈合”字样等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并且未按规定保管电子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某医院上述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给予某某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医疗机构应当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相关法条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案例二:某检测公司未如实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原始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四川省疾控局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执法省级重点抽查工作中,现场检查发现宜宾市XX区某检测公司在为X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存在技术服务不规范等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经宜宾市XX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进一步调查,查实该检测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为相关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未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2.与某用人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未书面明确检测范围。宜宾市XX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检测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劳动者健康风险等的客观反映,在保障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以及提升工作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服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法条链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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