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对应层级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
二、服务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渠道及时限
市、县(区)经办机构窗口通办、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办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备注:1.我市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即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即“企业开办一件事”。
2.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注销登记信息的,由参保单位提供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注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