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12345市民热线政策查询栏目,发布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如有疑问或政策不适用等情况,请拨打0831-123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