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妊娠并发症、计划生育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来源12345市民热线政策查询栏目,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如有疑问或政策不适用等情况,请拨打083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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