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702672/2024-09984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文号: | 宜府办函〔2024〕56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
文字版: | 下载 | 图片版: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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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宜府办函〔2024〕56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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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宜宾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省运会7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宜宾籍运动员(属宜宾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国家队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承训单位、教练组。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
1.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0万元/枚、50万元/枚、2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并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1万元。
2.获得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20万元/枚、10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3.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8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4.运动员获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金、银、铜牌,对其输送单位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计奖。
(二)省运会
1.运动员。获得单项项目第1—8名,分别按4万元、2万元、1万元、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双人单项项目按1.2倍计奖,4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1.5倍计奖。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前8名的运动队,第1—8名分别按12万元、8万元、5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0.02万元;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带队教练奖励0.05万元,每名运动员奖励0.01万元。
2.教练组。教练组按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金额数予以奖励(主教练60%、助理教练30%、管理人员10%)。
3.单位及其他。对获得单项项目金、银、铜牌运动员的承训单位,分别按1万元/枚、0.5万元/枚、0.3万元/枚给予奖励。集体项目按2倍给予奖励。对输送运动员到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获得金、银、铜牌的,每输送1名奖励其输送启蒙教练0.1万元。输送运动员到省专业队(以省级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和教练各0.5万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按照相关竞赛规程规定和比赛成绩,由市教育体育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群众性项目参加省运会有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奖励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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