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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效的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5-12-05 09:31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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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效政策举措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再提速

探索“全市通办”,优化设立、变更等关键环节流程,加强服务质效监督。目前,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业务时限从法定3个工作日实现当场办结。

办理渠道:宜宾市各县(区)市场监管所(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联系电话及地址附后)。

二、宜宾市国资委针对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效政策举措

国有企业优质资产招租活动

活动内容:推进全市国有企业闲置房产集中招租活动,采取“市县(区)联动”“线上+线下”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宣传推广闲置国有房产,整合梳理推出涵盖铺面、厂房、办公、仓库等650余宗优质国有资产。

资产覆盖区域:宜宾市中心城区、各县(区)

活动期限:2025年9月30日持续至2025年年底

招租对象:个体工商户、企业机构、创业者等各界有意向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享有优先成交权,同等报价条件下,个体工商户优先成交)

资产查询及报名渠道:

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宜宾国有优质资产招租专区”

2.“i宜宾”APP—“国企资产招租”

3.2025年宜宾市国资国企集中招租经营性资产推介清单(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国有资产明细)

三、宜宾市人社部门针对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效政策举措

(一)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额度

担保贷款政策: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从最高30万元提额到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贴息由过去的50%提高为100%,全额贴息政策实施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宜宾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八条政策措施》《宜宾市金融助力消费措施》

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驻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注意事项: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贷款人夫妻两方征信须符合银行贷款要求。

申领渠道:

(1)线上办理:

1.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scejy.sc91.org.cn/terminal/pc/index.html)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小程序

(2)线下办理:

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点。

(二)优化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内容: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调整为分阶段实施,实施创业补贴提额举措,将补贴总金额从1万元提高至1.5万元,扩大创业补贴覆盖对象,明确分段补贴标准。

分段补贴标准:第一阶段:申请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未满18个月的,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阶段创业补贴;第二阶段:申请对象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每带动就业1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即两阶段补贴上限为15000元。

注意事项:同一申请对象在全省范围内,每阶段只能享受一次;申请时已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申请两个阶段创业补贴。此前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同一经营主体不可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再次申领创业补贴)。

设定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宜宾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八条政策措施》(宜人社发〔202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兑现工作的通知》

补贴对象:创业补贴申请对象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之前无全国范围内其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实际参与运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具体创业群体如下: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2.返乡入乡农民工;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期限:补贴申请对象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申请创业补贴(以第一次申请时间计算,申请时仍然存续),逾期不予受理。

申领渠道:申请对象按政策规定,向创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或在各类线上经办渠道提出申请。

线上申报渠道:

1.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s://scejy.sc91.org.cn/terminal/pc/index.html)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小程序

各县(区)市场监管所

相关业务联系电话及地址

责任编辑:罗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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