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3 14:2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保障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功能完整和正常运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 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群团组织、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 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实施,不需报批,完成后报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或总投资超过20万元的其他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设施设备购置、更换不应列入维修改造内容清单。大中修实行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可合并实施的维修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审批和实施,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招标(采购)。除不可抗力原因,日常维修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大中修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严格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维修标准不得超过《宜宾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实行规划管理制度,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编制大中修规划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资料: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建设年代 (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性质(办公用房或技术业务用房)、层数、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及编制数)等;
(二)相应的权证资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使用凭证等任意一项)、建筑图纸或影像资料等;
(三)拟维修的内容及规模,项目计划实施时间(起止年月);
(四)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估算(主要为建设投资,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投资估算超过 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涉及结构、消防、电梯等安全隐患的,应提供第三方
鉴定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第九条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维修规划申请,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踏勘和论证,形成规划建议书。
第十条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规划建议书编制正式大中修规划,经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大中修规划编制实行逐年滚动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的大中修规划。
第十二条 未纳入维修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经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同意,方可批准实施。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和总投资超过20万元(含)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应经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立项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落实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概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维修内容、维修必要性、资金来源、计划工期等内容;
(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标准编制的预算书;
(四)资金落实说明。
第十五条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及时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可行性、投资经济性、初设与概算的准确性进行论证与审查,重点审核维修规模和维修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维修。
第十六条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通过后并报市政府同意下达立项批复,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成后的效果)、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项目工期等进行明确。
第十七条 未纳入维修规划或年度预算安排,但确需紧急实施的大中修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向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立项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同一地址坐落的项目,提倡由一家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形成规模效应,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项目,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严禁超批复投资,严禁擅自变更批复工程内容,并定期通过宜宾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监理情况等有关信息,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须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纸质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同时通过宜宾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下列相关项目资料(电子版):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实施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自觉接受机关事务、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当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联合巡检考核工作中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内的业务技术用房维修和市级机关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福利院、殡葬场所等除外)办公用房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租用办公用房维修由出租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宜宾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