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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11:09
来源: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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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类别 公开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监督电话
法定公开事项 机构信息 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事科 0831-2338628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讲话等
内设机构 厅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中心)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城乡规划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市委、市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自然资源政策性文件
规划信息 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法律
□行政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批准前应对规划草案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划编制科、村镇规划科
地质矿产类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管科
政务信息 政务要闻、工作动态 自然资源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通知公告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共141条)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垦的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综合执法监督科
行政检查 (共4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法律
□行政法规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第56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 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科、各分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项目名称、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用地文号、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取得方式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 各分局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审批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科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分局
法定公开事项 财务信息 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
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采购 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各科室、直属单位
重大民生信息 土地管理 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示及调整计划公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发利用科
土地出让(出让公告及结果) 招拍挂公告及成交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
土地变更调查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自然资源调查 监测科
征地信息 经市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科
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方案
矿产管理 探矿权出让转让 公告及结果公示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矿管科
采矿权出让转让 公告及结果公示
矿业权评估 公告及结果公示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信息 民生工程:地灾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等执行情况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地灾防治科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生态修复 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成果公示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土地复垦验收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生态修复科
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成果审查通过的公示
公共服务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 不动产登记公告公示(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不动产其他公告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及时公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公告 □法律
□行政法规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人事科
人员考录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教育培训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次年3月31日前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表 次年3月31日前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公开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
□行政法规
□其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及时公开 各科室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其他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 政策法规科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及时公开 办公室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行政法规
□其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各科室
互动交流 局长信箱 局长信箱公开回复类信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部门网站 及时公开 信访科
网上调查 在线调查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办公室
意见征集 在线征集意见建议
 (2025年6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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